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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价格上涨怎么办?2021年全国各地建材价格风险控制政策集锦!

   2021-09-16 融建网 231 0
核心提示: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明确了固定单价,但由于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较长,期间很难避免发生各种各样的建筑材料价格涨跌状况,这就产生了一个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承担的问题。那么究竟应该怎么来面对

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已经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明确了固定单价,但由于工程项目的施工工期较长,期间很难避免发生各种各样的建筑材料价格涨跌状况,这就产生了一个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承担的问题。那么究竟应该怎么来面对或处理这类棘手的纠纷问题呢?2021年以来不少建筑材料价格普遍上涨,安徽、江苏、内蒙古、甘肃等省份,还有浙江衢州市、江苏苏州市纷纷出台了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政策措施。

一、安徽省

2021年5月28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了《安徽省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

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二、江苏省

2021年6月4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材料、工程设备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2%以上,10%以内的各类材料为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10%以上的各类材料为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通知》对风险分担作出规定:

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

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三、内蒙古

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

1、高度关注建筑材料价格变化,强化建筑材料价格信息的动态发布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大数据平台等信息化手段,会同发改和财政部门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引导建筑市场主体对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化研判,动态调整建筑材料价格发布周期,及时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供支撑和保障。

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有关单位在编审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合同签订、工程结算时,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合理确定建筑材料价格。

(1)建设单位承担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应充分考虑建筑材料波动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的影响,招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风险幅度。

(2)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存在的风险因素并计算风险费用,不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的主要材料品种范围,合理约定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幅度及超出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分摊主要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

3、引导市场主体化解矛盾,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针对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采用可调价合同和固定价(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的情形,为使项目顺利实施,合理分摊材料价格风险,发承包双方可采取以下方法协商解决。

(1)采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对于合同中未列入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品种且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受本次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发承包双方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原则,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招标时基期价格相比,重新协商约定合同材料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

(2)采用固定价格(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对于合同中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内容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本着合理分摊风险和双方协商的原则,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规定签订补充协议,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与招标时基期价格相比,重新协商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延迟的,在此期间的建筑材料差价部分工程价款,由过错方予以负担;合同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甘肃省

5月14日,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了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建价字〔2021〕15号),建议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按上涨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不调整合同价款。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涨跌的,上涨时,不调整合同价款;下跌时,按下跌的价格调整合同价款。

五、浙江衢州市

2021年5月18日,浙江衢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通知》,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

发承包双方一般可按以下原则分担风险,并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可承担 ±5%以内的人工、机械台班和单项材料价格风险, 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遇市场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一般采用抽料补差法进行调价。

抽料补差法是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对应月份的信息价,与基准价格相比扣减风险费用后,计算人工、材料、机械价差,调整合同价款,价差只计取税金。

1. 按月分段结算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可根据当月的信息价与基准价格进行比较,结合当月完成工程量调整价差。

2. 按形象部位分段结算的工程,可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根据相应形象部位的合同工期相关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进行比较,分段计量,调整价差。

3. 按整体工程一次性结算的工程,可按相应合同工期前80% 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基准价格进行比较,调整价差。

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计算按照日历月份计,遇有小数即进位取整数。 基准价格指基准日当天所对应月份的由衢州市建设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

4. 施工期较为集中的材料,如预制类桩、道路沥青混合料、商品混凝土、钢筋等,其价差调整计算,可根据 材料实施期与基准价格之差值按抽料补差法计算,具体材料实施时间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证确定, 具体材料品种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的其他结算调差方式。

六、江苏苏州市

2021年5月24日,苏州市住建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提出了提出了以下政策措施: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第3.4.1款的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建材价格波动对工程实施的影响,在合同中明确可调价材料的类别名称、风险幅度以及超过风险幅度后的调整办法,公平合理分担主要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

2、已签订固定价格(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价格在施工期间大幅涨跌和影响时间超出发承包双方所能预见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时,发承包双方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施工合同对材料的价格风险幅度以及差价调整办法未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或对主要材料中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差价约定不调整的,发承包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工程造价予以调整。

(2)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3、因发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遇价格波动造成的差价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材料价差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5、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建筑材料价格走势的监测、预研、预警,针对价格波动异常的主要材料,动态调整价格信息发布周期,增加发布频次;对发承包双方提出的建材价格争议和合同造价纠纷,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快速进行调解,以化解矛盾,促进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责任编辑: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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